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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0万】关于深圳市中央国际产能合作资助、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等3个项目的申报通知

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
 10月8日-11月30日
资助金额:最高50万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利用海外资信服务,参加国际性展会。
二、资助标准
  (一)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已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 2017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不包括0美元进出口额。
  3.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的费用,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资信服务费用,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18年版)》。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支付发生总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2018年度深圳市中央国际产能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10月8日-11月2日
资助金额:最高3000万     

一、支持领域
  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业务。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国际产能合作事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
二、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和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50%的资助,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二)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2013年—2017年)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完成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2017年度统计年报。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等项目。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已开展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六)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三、关于2019年深圳市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的申报通知
申报时间
 9月27日-11月2日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   

一 、重点支持领域
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信息安全、5G和核心芯片、量子信息与通信、第三代半导体;脑科学研究、新药创制、水污染控制技术和生物育种;石墨烯和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航空航天和海工装备。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单个项目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深圳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三、审批条件
  申请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并明确提出在香港开支的经费预算。
  已申请本年度深港创新圈A类项目(联合资助项目)的,不得重复提交B类项目申请。A类项目经过深港联合评审后,部分项目可转为B类项目由深圳单方资助(需另行提交经费预算表,明确财政资金在港开支的金额及用途)。
  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孔雀团队、创业资助)、创客(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有申报总量限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